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88號聲 請 人 李國慶代 理 人 王子璽律師相 對 人 張建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5年度補字第105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5年度補字第1056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上開訴訟非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上開訴訟事件,業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為證,且上開訴訟非顯無理由,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