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89號聲 請 人 劉千瑜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6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已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等,並提出相關資料為證,其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