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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家松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 告 高淑慧

楊媛婷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葉為國(即喬凡娜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第1目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高淑慧、楊媛婷(下與高淑慧合稱高淑慧等2人)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淑慧等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智慧財產權侵權爭議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