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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謝孟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謝成源先生食品科技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謝成源先生食品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謝成源先生食品科技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為使業務運作更精簡有效率,乃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所定董事人數,並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經第8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欄所載內容,且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函復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謝成源先生食品科技發展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第8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及其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3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894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謝成源先生食品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內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係將董事人數由7人改為5人,涉及財團內部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