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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江彰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江彰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3條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4年12月6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114年第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相對人原捐助章程、相對人擬修訂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5年4月13日衛授家字第115000539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3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乃就該財團法人增加目的事業之項目,並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非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需要變更組織,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