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袁漱萱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民生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民生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相對人董事會於民國115年1月7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內容」欄所示,固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函、第十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說明等件為據。惟查,如附表所示章程名稱部分,僅係文字修正;第15條部分,僅係增列修訂日期,均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無涉,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
修文內容 修訂內容 說明 財團法人民生文教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民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原章程名稱漏植「基」字 第十五條 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再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再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定法人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二、明定捐程訂定之年、月、日及補充章程不足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