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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1號聲 報 人 鍾永豐非訟代理人 方怡婷上列聲報人申報財團法人臺北市關渡文化藝術基金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報駁回。

理 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不能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即明。又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是清算人若未待債權人報明其債權期間屆滿,即認清算完結,造具相關簿冊,形式上顯屬未完成合法清算,法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報。

查聲報人遲於民國115年3月27日、同年月28日、30日,始刊登

公告催告財團法人臺北市關渡文化藝術基金會之債權人申報債權,有太平洋日報在卷可憑,是其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顯尚未屆滿。準此,聲報人於催告前即造具相關簿冊,逕主張已清算完結,形式上顯未實質辦理應為辦理之清算事務,屬未完成合法清算,依上說明,其聲報清算完結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其聲報。

末本件於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如確無任何債權人申報

債權,聲報人應重新造具相關簿冊,並重新送請董事會承認,再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附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