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合惠代 理 人 魏聰敏上列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臺北市甘答門文史生態協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繳前開聲請費用或未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即以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1條第1、4項、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臺北市甘答門文史生態協會清算完結,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證明資料,故其聲報不合於前述法定要件,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如未曾進行如附件所示程序,則應重新踐行相關程序後,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件:

一、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應聲明如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二、「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

三、「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

四、「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

五、「清算後」之財產目錄。

六、最後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將前述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七、前述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設有監察人者),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八、剩餘財產分配表。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