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陳彩梅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北市基礎教育關懷協會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42條之有關法人清算事件,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社團法人台北市基礎教育關懷協會之會址所在地位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4月13日函文及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