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吳韻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高級中學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組織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第1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擬修訂後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