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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高森永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醫學生物儀器發展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醫學生物儀器發展基金會因業務不振,經民國114年9月26日第15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高森永為清算人,且經衛生福利部以115年1月22日衛部醫字第1151660411號函予以許可在案,爰依法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而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㈠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卡、清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22日衛部醫字第1151660411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第15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相對人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預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總額)、相對人第15屆董事名冊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3至15、19至3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