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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蘇興李上列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