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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蘇興李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沐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沐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聲請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沐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2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2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經相對人之董事會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函復准予變更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6屆第4次及第7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簿、董事會出席委託書、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2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變更賸餘財產之歸屬,核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並不違背相對人之設立宗旨、精神,亦無牴觸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所為聲請,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