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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游家棟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114年度消債全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其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斷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而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事件(下稱系爭更生事件)受理中。又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因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551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系爭更生事件既尚未為准駁之裁定,原審自有權裁量准予保全,惟原審逕以未開始更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已悖於法條明文與制度目的,並使抗告人喪失作為其唯一居所之系爭不動產,而使更生制度之目的全然落空,顯非事理之平。且系爭不動產乃海砂屋,市場價值不確定,第一拍已流標,現階段執行急迫性低,抗告人誠實且有意清償,如准予保全並無損債權人權益,反可維持公平程序。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暫緩執行系爭不動產之拍賣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系爭更生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系爭不動產經抗告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乙節,固有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士院鳴113司執好字第85518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為證(原審卷第12-16頁),惟更生程序係以聲請人於程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作為償債來源,並依更生方案按期清償、分配予各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非如清算程序,係以聲請人既有財產為清算財團以分配予各債權人之清算型制度,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抗告人之債權人對抗告人開啟執行程序,並無礙於之後抗告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況系爭不動產若經拍賣,亦得以其賣得價金清償債務,將有助於抗告人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且其他債權人如認有受償之必要,亦得在系爭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或併案聲請,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自不妨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此外,抗告人復未能舉證保全處分必要性,亦即於本院裁定准否更生程序前,有何具體緊急或必要情形,如強制執行程序不予停止,將違反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致更生目的無法進行之情事,自難認有以保全處分停止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四、基上,本院審酌保全處分之立法意旨、更生及清算程序之異同、財產保全之必要性、對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尚無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故抗告人本件聲請,即非有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高御庭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附表:所有權人魏素霞,信託財產委託人游家棟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大業 四 273 3107 10000分之110 2 臺北市 北投區 大業 四 282 34 10000分之37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10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樓房 第3樓層:82.61 合計:82.61 陽臺:12.51 全部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