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債 務 人 林嘉慧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請至本院官網書狀範例下載),並載明債務人所稱私人借貸為何人及債務為何。
⒉依債務人提出之必要支出,有小孩伙食費項目,然未將小孩列
為應受扶養人;又債務人將母游玉霞列為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卻未見其扶養費用,請重新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名冊(注意:實際有扶養支出,始可列入)。
⒊提出債務人及依第2點重新提出後之應受扶養人現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提出債務人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債務
人仍將游玉霞列為應受扶養人,則應一併提出游玉霞112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⒍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⒎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論帳戶是否仍在使用,均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⒏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目前」按
月領取之工作收入、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兒童津貼、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⒑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⒒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⒓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⒔提出適當單據,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注意:如無法詳細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300元估算。)⒕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
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⒖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並說明發生入不敷出而無履行可能時,有無續行程序之必要。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