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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債 務 人 張雅惠代 理 人 張育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張雅惠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1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6頁、本院卷第97頁)、民國110年至111年、113年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7-18頁、本院卷第93-94頁)、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見調解卷第19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0頁正反面)、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1-22頁、本院卷第151-153頁)、郵局及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99-111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13-116頁)、遠雄人壽保險契約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17-127頁)、薪資單(見本院卷第129-149頁)、應受扶養人鍾京佑113年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55-159頁)、應受扶養人鍾宇翔113年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61-165頁)、應受扶養人鍾宛芸113年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67-171頁)、家族系統表(見本院卷第173頁)為證,並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0月1日遠壽字第1150017243號函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91-194頁)、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8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46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自陳每月薪資收入約37,000元(見本院卷第90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750元之1.2倍即2萬1,30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尚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2,000元,每月僅餘4,000元可供還款,且其除有保單預估解約金58,453元(見本院卷第193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調解卷第16頁),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99萬8,364元(見調解卷第5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