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債 務 人 劉姿君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