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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債 務 人 郭芷菱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2,87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件:

⒈債務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⒉請說明本件更生事件是否為代辦機構代為辦理?如是,請說明

代辦費用及費用支出來源為何?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車輛、不動產、黃金、珠寶、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債務人名下如有汽、機車,應提出行照影本及說明殘值。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陳○玹「目前

」按月領取之工作收入、低收入戶補助、兒童津貼、房租津貼、勞保退休金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⒎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⒏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