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 務 人 張庭暐即張秋霞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3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新北市八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
第33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338-340頁)、民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42-346頁)、114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本院卷第632-636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卷第40頁)、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本院卷第582-584頁)、金融機構、郵局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86-48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500-505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48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490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492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494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496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0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3月3日保費資字第1151310211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212-214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2月25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353613號函(本院卷第218-219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5年2月26日新北城住字第1150350146號函(本院卷第228-229頁)、新北市八里區公所115年2月26日新北八社字第1153753427號函(本院卷第234-235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115年3月9日凱壽保服字第115200334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300-302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45歲(本院卷第330頁),居住於新北市
八里區(本院卷第334-335頁),目前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8,386元,並領有租金補貼6,400元,另每年領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9萬3,078元、區民生活補助金3,000元,業據其提出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520頁)、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本院卷第522頁)、113年1月至115年2月間之每月總營收及支出明細(本院卷第524-526頁)、汽車修護廠承修工作單(本院卷第528-531頁)、車資明細(本院卷第532-580頁)、債務人陳報狀(本院卷第316頁)等附卷可佐,復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2月25日國署住字第1150021816號函(本院卷第230-231頁)、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大車隊)115年2月26日慶多字第11502263號函(本院卷第246頁)、青宮交通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日青宮字第1150303號函(本院卷第248頁)、民群交通有限公司115年3月6日陳報狀(本院卷第250頁)、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3日台車隊總字第115159號函(本院卷第252頁)等存卷可參,故本院暫以每月收入4萬2,793元【計算式:2萬8,386元+6,400元+(9萬3,078元+3,000元)/12=4萬2,79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作為債務人目前償還能力之依據。又除依115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萬7,750元之1.2倍即2萬1,300元計算債務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外,債務人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此有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卷第330頁)、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592-602頁)、學雜費繳費截圖(本院卷第588-590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04、208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2月25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353613號函(本院卷第218-219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5年2月26日新北城住字第1150350146號函(本院卷第228-229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2月25日國署住字第1150021816號函(本院卷第230-231頁)、家族系統表(本院卷第604頁)等在卷可考,則債務人主張每月應負擔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合計為6,000元,尚屬合理,堪予憑採。準此,債務人每月僅餘1萬5,493元可供還款(計算式:4萬2,793元-2萬1,300元-6,000元=1萬5,493元)。另債務人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於113年7月出廠,估價約3萬至3萬2,000元,見本院卷第376、378-380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於97年5月出廠,見本院卷第376頁)、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於94年3月出廠,估價約3萬元,見本院卷第310、376頁)、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於82年出廠,見本院卷第310頁)、凱基人壽公司之有效人身保單1張(保單編號00000000,預估保單解約金約0元,見本院卷第302頁)及如附表所示土地等財產,惟債務人陳報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302萬6,113元(本院卷第26-3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預估價值(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臺東縣大武鄉大竹段270地號 3,550 1分之1 24萬8,500元(計算式:面積3,55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0元= 24萬8,500元) 本院卷第362頁 2 臺東縣大武鄉大竹段297地號 4,510 1分之1 38萬7,860元(計算式:面積4,51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元=38萬7,860元) 本院卷第364頁 3 臺東縣大武鄉大竹段458地號 3,070 1分之1 26萬4,020元(計算式:面積3,07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元=26萬4,020元) 本院卷第366頁 4 臺東縣大武鄉大竹段467地號 6,750 2分之1 29萬250元(計算式:面積6,75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元2分之1=29萬250元) 本院卷第368頁 5 臺東縣大武鄉大竹段506地號 2,850 1分之1 24萬5,100元(計算式:面積2,85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元=24萬5,100元) 本院卷第370頁 6 臺東縣大武鄉大竹段637地號 1,300 1分之1 8萬8,400元(計算式:面積1,30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8元=8萬8,400元) 本院卷第372頁 7 臺東縣大武鄉大竹段677地號 7,680 1分之1 66萬480元(計算式:面積7,680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元=66萬480元) 本院卷第3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