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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債 務 人 徐嘉興代 理 人 楊政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薇方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⒊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12年3月26日至

114年3月25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132-KUR號機車之估價單;如已

報廢或經債權人取回抵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