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債 務 人 魏秀芳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1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為已足,至於該情形究係於何時發生,法無明文規定,即不應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以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時能否預見無關,以貫徹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請求債務協商,於民國95年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清償1萬4,000元,惟債務人當時失業、收入不穩而無法如期還款,因而毀諾,且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規定:
⒈債務人前於95年間與遠東銀行達成債務協商協議,約定自95
年6月10日起,分100期、利率6%、每月償還1萬4,000元之還款方案,然債務人於繳納23期後即未依約還款,經該銀行於97年4月11日通知毀諾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遠東銀行115年5月6日陳報狀、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39、254-256、258頁),堪信為真實。
⒉債務人主張目前負責送貨、遞送文件等行政事務,平均每月收入含油錢補貼約2萬8,884元,另領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年金、補助、津貼合計1萬3,692元,此有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44-48、266-268頁)、114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本院卷第388、394頁)、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52頁)、e化勞保局WebIR系統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26-132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34-142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受補助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44-148頁)、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本院卷第42-43、362-36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5月4日保費資字第11513277850號函(本院卷第224-225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4月30日北市都企字第1153032719號函(本院卷第228頁)、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15年4月30日北市士社字第1156008813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230-236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5月4日國署住字第1150044338號函(本院卷第238-239頁)、訊問筆錄(本院卷第402-404頁)附卷可考,堪予採信。是本院暫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4萬2,576元(計算式:2萬8,884元+1萬3,692元=4萬2,576元)作為計算其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其餘非固定之收入因不具持續性,爰不予列計。
⒊查債務人與兩名未成年子女A02、A03現居於臺北市士林區(本院卷第56-59、258、403頁),是其等3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均以115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之2萬744元1.2倍即2萬4,893元計之。又債務人須獨自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該2人目前領取之年金、補助、津貼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領有1萬2,147元、1萬2,302元,此有受扶養人之學生證悠遊卡(本院卷第318頁)、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0-64、82-86、322-328頁)、114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本院卷第390-392、396-399頁)、e化勞保局WebIR系統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52-158、188-194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60-168、196-204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受補助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70-184、206-22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5月4日保費資字第11513277850號函(本院卷第224-225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4月30日北市都企字第1153032719號函(本院卷第228頁)、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15年4月30日北市士社字第1156008813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230-236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5月4日國署住字第1150044338號函(本院卷第238-239頁)、訊問筆錄(本院卷第402-404頁)、學雜費繳費證明單(本院卷第320頁)、郵局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66-81、88-96、330-352、364-372頁)、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115年5月6日基芥總字第115185號函(本院卷第246頁)等存卷可參,則債務人每月已處於入不敷出之狀況(計算式:4萬2,576元+1萬2,147元+1萬2,302元-2萬4,893元×3=-7,654元),履行協商債務顯有困難,應認債務人毀諾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
㈡債務人就其所負債務已有不能清償之情形,而得依消債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現年45歲(本院卷第262頁),每月收入無法支應開銷,且名下除90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車輛、94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44-48、266-268頁)、114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本院卷第388、394頁)、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52頁)、e化勞保局WebIR系統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26-132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34-142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受補助人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144-148頁)、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本院卷第42-43、362-36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5月4日保費資字第11513277850號函(本院卷第224-225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4月30日北市都企字第1153032719號函(本院卷第228頁)、臺北市士林區公所115年4月30日北市士社字第1156008813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230-236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5月4日國署住字第1150044338號函(本院卷第238-239頁)、訊問筆錄(本院卷第402-404頁)、銀行、郵局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0-304、382-38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360-361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30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30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31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31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314頁)、行車執照(本院卷第50頁)等在卷可證。惟債務人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99萬72元(本院卷第16-17頁),是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債務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上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附表(單位: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編號 領取者 領取項目、頻率及金額 平均每月領取金額 卷證出處 合計金額 1 A01 遺屬年金2,025元/月 2,025元 本院卷第128-132、403頁 1萬3,692元 低收列冊加發1,000元/月 1,000元 本院卷第144-148、403頁 租金補貼1萬元/月 1萬元 本院卷第228、403頁 春節節慰問金4,000元/年 333元 本院卷第144-148、230-231、403頁 端午節慰問金2,000元/年 167元 本院卷第144-148、230-231、403頁 中秋節慰問金2,000元/年 167元 本院卷第144-148、230-231、403頁 2 A02 遺屬年金2,025元/月 2,025元 本院卷第154-158、403頁 1萬2,147元 低收列冊加發1,000元/月 1,000元 本院卷第170-184、403頁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7,589元/月 7,589元 本院卷第170-184、230-231、403頁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獎助學金1萬8,400 元/年【計算式:(112年1萬8,600元+113年1萬8,000元+114年1萬8,600元) ÷3=1萬8,400元】 1,533元 本院卷第60-62、246、396、402頁 3 A03 遺屬年金2,024元/月 2,024元 本院卷第190-194、403頁 1萬2,302元 低收列冊加發1,000元/月 1,000元 本院卷第206-220、403頁 低收兒童生活補助7,589元/月 7,589元 本院卷第206-220、230-231、403頁 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獎助學金2萬267 元/年【計算式:(112年2萬100元+113年2萬100元+114年2萬600元) ÷3=2萬267元】 1,689元 本院卷第82-84、246、398、4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