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1號債 務 人 黃陳碧枝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件:
一、債務人民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二、自112年5月起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自112年5月起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四、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以上第一至四點係本院第一次命補正。另應由代理人協助債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應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