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2號債 務 人 朱素芬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民國115年以後列印)。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目前」(即民國115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在是否仍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卷第62頁)?失能補助(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卷第74頁)?又其各補助每月所能領取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目前」(即民國115年1月迄今)是否仍有受女兒資助(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卷第74頁)?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每依新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五、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31895號函暨附件表示,就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
000、Z000000000、Z000000000號保單(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卷第188至190頁),有於113年11月18日變更要保人為劉書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