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債 務 人 馮碧雲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馮碧雲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2
6頁)、郵局及銀行存摺影本、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客戶對帳單、存款帳戶查詢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客戶餘額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28至6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64頁)、民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66至68頁)、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股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付清單(見本院卷第70至7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79至92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84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及回函(見本院卷第186至190頁)、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4月17日士院彩107司執春字第68517號函(見本院卷第19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94至195頁)、新北市政府115年1月22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142527934號函(見本院卷第196頁)、住宅租賃契約暨公證書(見本院卷第208至210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解約金一覽表(見本院卷第214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見本院卷第216頁)、債務人配偶林山中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及回函(見本院卷第198至203頁)、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204至205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0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07頁)為證,並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2月9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291892號函(見本院卷第130至136頁)、南山人壽115年3月6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05777號函暨所附保單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68至170頁)、國泰人壽115年3月9日國壽字第1150031882號函暨所附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72至174頁)、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2日安達保字第1150000437號函(見本院卷第178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78歲,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自陳年事已高
,無工作收入,每月領取國保老年年金及租金補助共9,345元(見本院卷第181頁),核與前述事證大致相符,並依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萬7,750元之1.2倍即2萬1,30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足認債務人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其除有公告現值2萬953元之土地1筆、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股、保單預估解約金628萬1,102元及美金9萬2,262元(見本院卷第70至72、170、174頁),名下別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64頁),相較債權人所陳報其債務總額已達3,505萬9,505元(見本院卷第138、144、154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