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債 務 人 張可喬(原名:張嘉凌)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88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5,880元【計算式:(7+1)×43×20-1,000=5,880】;又債務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債務人民國112、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四、自113年3月起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五、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3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六、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3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八、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3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3年3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九、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自113年3月起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一、應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載有地址、最新、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十二、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按115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2萬0,744元之1.2倍即2萬4,893元,並陳報需扶養兩位子女,然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僅為3萬元。債務人每月收入顯然低於上開生活費,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又「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依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並應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十三、應提出應受扶養人A001、A002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家族系統表、在學證明文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應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出載有地址、最新、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十二、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按115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2萬0,744元之1.2倍即2萬4,893元,並陳報需扶養兩位子女,然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僅為3萬元。債務人每月收入顯然低於上開生活費,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又「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依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並應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