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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債 務 人 陳貴林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580元【計算式:(3+1)×43×15-1,0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件:

⒈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於前置協商後毀諾之原因與日期,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⒊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號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

或經債權人取回抵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說明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日期、方式、金額

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⒏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