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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債 務 人 陳文妁即陳中婷代 理 人 趙澤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陸仟零貳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部分郵務送達費4,16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6,020元【計算式:(12+1)×43×20-1,000元(本院114年度司消調字第523號卷第3頁)-4,160元(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卷第72頁)=6,02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民國115年以後列印)。

二、聲請人現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3樓?是否由謝先生所提供(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卷【下稱前案卷】第36頁)?其與聲請人為何關係?請敘明。

三、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毀諾」(前案卷第21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未有記載勞工保險局之債權額,惟本院清算調解時,債權人勞工保險局陳報其有債權為123,536元(本院114年度司消調字第523號卷第28頁),故請聲請人更正債權人清冊。

六、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2年10月至114年10月)之每月薪資收入為何?「目前」(即民國114年10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12年10月3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又聲請人雖有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臺幣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前案卷第67頁),惟其登載日僅至91年6月,請補提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抑或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九、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10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聲請人雖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向投保公司富邦人壽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前案卷第68至69頁),惟未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何時借款等)。故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保單價值證明(計算至裁定送達日止),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何時借款等)。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十一、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三、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十四、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約為18,000元(前案卷第14頁)?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十五、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六、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為432,000元,惟以聲請前2年收入總計384,000元(以聲請人陳報每月約16,000元計算聲請前2年收入,前案卷第14頁)以觀,明顯入不敷出。聲請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