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債 務 人 陳彩縈即陳華卿代 理 人 王秉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元 ,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5,340元【計算式:(18+1)×43×20-1,000=15,34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方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債務人民國114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民國113年5月8日至1
15年5月8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陳報債務人名下機車,並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
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3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⒏請聲請人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3年5月至115
年5月)之每月薪資收入為何?「目前」(即115年5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⒐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3年5月起迄今,說明債務人所有領
取補助或津貼之金額(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自113年5月起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⒒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⒓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及「目前」每月必
要支出為何?是否每月必要支出依均依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若否,則聲請人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