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債 務 人 盧妍臻即盧玫樺代 理 人 吳俊志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3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應繳納4,300元【計算式:(4+1)×43×20=4,300元】。又債務人未提出委任吳俊志律師之委任狀,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