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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債 務 人 張世傳代 理 人 陳德文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580元【計算式:(2+1)×43×20-1,0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薇方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

號:PLR1)、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⒊提出債務人民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⒌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民國113年4月27日至

115年4月26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⒍請債務人確認張木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⒎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HS-6505、VL-9028號汽車已報廢之相關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名下土地三筆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

⒐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3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⒑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⒒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⒓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政府所公

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即113年為每月19,680元、114年為20,280元、115年為21,300元)?又「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⒔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