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債 務 人 高鉅榮代 理 人 陳德文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件:
一、債務人所提陳報及補正狀中陳稱除子女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元外並無任何收入,然債務人實有按月領取國保年金給付每月約5,195元,是債務人應據實詳細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3年1月9日至115年1月8日間)之每月薪資收入為何?「目前」(即115年3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若有隱匿收入,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二、債務人所提陳報及補正狀中所附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過於簡略,應重新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3年1月9日至115年1月8日間)及「目前」(即115年3月迄今)所有收入及所有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本件清算事件為非法扶律師辦理,請說明律師費用及費用支出來源為何?【以上第一點至第二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代理人協助債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