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債 務 人 洪明傑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870元【(5+1)×43×15-1,000=2,87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1、PLR2)、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⒊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⒋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⒌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民國112年12月24日
至114年12月23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
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⒏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⒒債務人如有配偶,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⒓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⒔如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超逾債務人住居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倍,應提出證據證明就各該費用確有支出之必要。
⒕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