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債 務 人 曾吉旺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2,440元【計算式:(3+1)×43×20-1,000=2,44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民國113年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因交易多筆未登摺而濃縮記載,應至金融機構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4.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3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5.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6.說明債務人擔任聯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原因,是否投資該公司、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5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股東或董事身分申請)。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3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固定獎金、津貼、補助?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兒童生活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12.提出適當單據,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注意:如無法詳細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估算。)
13.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於債務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