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高楷茹即高淑代 理 人 楊岱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高楷茹即高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