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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江淑美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江淑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