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蔡瑞穀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蔡瑞穀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