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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葉錦潭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葉錦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