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債 務 人 黃靜嫻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靜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