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朱月卿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5年度訴字第146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既僅於合於法定事由時始得停止,自應
以有強制執行程序存在,且合於強制執行法第2項法律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之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暨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方得為之。
查本件相對人迄未持聲請人所述之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
執行,業經本院查明無誤。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