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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黃慈姣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準用之,亦為同法第39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對本院114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劉家聲聲請迴避,惟系爭執行事件之當事人為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鎮山海營造公司)與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僅為系爭執行事件之相對人鎮山海營造公司於抗告程序所委任之代理人(見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85號卷第36至37頁),並非系爭執行事件之當事人,其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聲請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辜漢忠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