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高美玉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度國小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張嘉芬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