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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仁輔相 對 人 徐經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與聲請人間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979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兩造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事件)受理。爰依法聲請准供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為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所明定。是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於拍定人繳足價金,經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取得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時,其拍賣程序即為終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不動產)予以拍賣,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已由第三人即共有人許以書買受,並繳足全部價金後,執行法院於114年11月19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許以書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依首開最高法院裁定要旨,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停止執行之實益,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鑑定價額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新北市 汐止區 福興 2663 110.63 1/8 5,436,071元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鑑定價額 建物門牌 1 519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加強磚造 4層樓房 四層:97.79 1/2 604,008元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2 584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4層樓房 四層頂增建:34.01 1/2 22,613元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頂增建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