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林運翔相 對 人 慾望精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登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之證據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予以證據保全。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據保全者,係法院於訴訟未繫屬或繫屬中,未達調查證據程度前,因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確定事、物現狀之必要,為免時過境遷,不能達於調查證據之目的,以致影響裁判之公平,乃依聲請預行調查證據,以資保全之程序。又依同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釋明他造當事人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即為已足。是從當事人所提出相關資料,依社會生活經驗,按所欲保全證據之性質,及其通常保存、使用方法,足堪認該證據有滅失或難以使用之虞者,即應認當事人已有釋明。又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近日發現其配偶與第三人廖映豪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親密往來,並經其配偶坦承與第三人廖映豪於民國115年5月8日上午至下午期間,共同前往相對人經營之慾望實境娛樂汽車旅館(下稱系爭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而聲請人後續擬對第三人廖映豪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而系爭汽車旅館之監視器畫面足以證明其配偶與第三人廖映豪有共同進出汽車旅館之事實,具有訴訟上重要關聯性並具證據價值。因監視器錄影資料保存期限有限,可能因系統自動覆蓋而滅失,如不及時保全,將有日後無從調查使用之虞,爰依法聲請保全證據,請求本院命相對人保全並交付如主文所示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影音檔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聲請人配偶所出具之自白書影本、Line簡訊紀錄及聲請人配偶於系爭汽車旅館之定位資料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為釋明。本院審酌前揭監視錄影畫面之電磁紀錄,確有可能因儲存容量有限,而有遭覆蓋滅失之虞,造成聲請人日後在訴訟舉證上之困難,進而導致發現真實之障礙,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以複製方式提出上開監視器於事發時間之錄影檔案,予以證據保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保全方法 1 慾望實境娛樂汽車旅館(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於民國115年5月8日上午9時至同日下午2時止之「入口處監視器」、「櫃台及服務台監視器」、「公共區域監視器」、「車道進出口監視器」。 函請相對人將左列監視器錄影影像儲存至光碟後函送本院,並由本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