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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呂柏紘代 理 人 黃啟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珈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