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4號抗 告 人 劉家福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淑芬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