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許晉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麒名等間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與相對人陳麒名等間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損害賠償事件,為釐清本院上開事件民國114年12月8日、115年3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有無缺漏,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另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14年9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部分,業經本院於115年5月11日以115年度聲字第105號裁定准許,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楊忠霖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