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5號抗 告 人 黃元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