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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林錦興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5年度簡上字第185號確認票據權利存在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85號確認票據債權存在等事件之承辦法官及審判長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