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代 理 人 何皓元律師
鄭安恬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懋工程有限公司、張欽勇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民國115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訴訟代理人開庭陳述內容與真意,聲請准予交付同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