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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 紀培錦上列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日期:2026-03-31